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路美XX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鄄城县XX村。身份证号码:3729291990100XXX7.
答辩人就原告刘XX起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依据有关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述不实,原告和我分居的责任完全在原告。我与原告经过中间人介绍于2013年年底认识,但是认识后我们没有像原告在诉状中的说的那样举行订婚仪式便开始同居生活,生活期间我发现原告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原告和媒人等人在介绍我们认识时刻意隐瞒了原告的病情,当我得知了原告的病情后我觉着我的天塌了,我的美好青春年华被原告糟蹋了,我把原告隐瞒病情的消息告诉我父亲,我父亲劝导我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和原告将就着过吧,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原告就去了山西打工,打工期间,原告对我漠不关心,我们在工地上吃的是粗茶淡饭住的是工棚,夏天经常下滂沱大雨,我去厕所原告都故意不给我雨伞,把我淋得病了一大场,原告干活很少好吃懒做身体变胖,导致原告的病情恶化进而压迫神经动不动就对我拳脚相加,打得我遍体鳞伤我有照片为证,原告把我的收入都强行要走保管,并在骑摩托车时故意发生交通事故,我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原告和家人都没有照顾过我,从来没把我放在心上,而且原告经常上网、打麻将、对我施加家庭暴力,原告和我同居期间从未和我高高兴兴过过一天好日子。我从医院出院后原告就把我送到了我娘家,一分钱的费用都没给我就连我们居住的房子的钥匙都没给我。直到原告起诉我时原告都没有去叫过我。
二、原告在和我订婚时虽然按照习俗原告给了我一部分彩礼,但都是我和原告同居时在外打工挣得钱,大约四五万元并不像原告在诉状中陈述那样多。并且我把彩礼全部在举行结婚仪式时买成了家电、家具、和其他一些生活用品全部运送到原告家。详见我的购货清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原告支付我的彩礼是我们同居期间打工的收入,且我把所有的彩礼钱都买成了生活用品送到了原告处,我和原告分居的责任全部在原告,我不应该返还彩礼,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答辩人:XX
2014年12月31日